水准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协议书)
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
编号: SZ20000000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深圳水准会计有限公司
一、时间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20 年 月至20 年 月处理甲方的经济业务。
二、业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具体服务以下1 - 4项内容(2 - 4项可选):
1、记账报税 2、工商年报 3、财税咨询
4、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保持有足够存款余额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如果由于甲方提供资料不全、不实而导致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处罚,由甲方负责。
甲方的义务是: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对于电子发票应自行保存备份,可向乙方提供打印件);乙方在记账过程中有疑问与甲方沟通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协助;
(2)配备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并定期与乙方提供的账面数额相核对;
(3)及时向乙方提供(可快递)会计核算所需要的销售发票、购进发票、银行回单、已粘贴好并有经手人及授权签字人签批的费用报销单和其他有关原始凭证,对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对于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为乙方提供记账过程中需要了解的生产、经营等管理资料,报税密码等信息由乙方保管;
(6)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乙方的服务及时进行客观评价;
(7)甲方应留给乙方准确的联系方式并指定联系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在报税期或税务指定的时限内,需甲方提供资料、公章等而反复通知不到甲方的,其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其他财税法规的要求处理甲方的经济业务。由于乙方对经济业务的错误处理而导致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处罚,由乙方负责。
乙方的义务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地方各项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记账等业务;
(2)协助甲方制定合理的会计资料传递程序,配合甲方做好会计资料的签收手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记账错误、财务资料丢失等,乙方应更正错账、补办资料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须在甲方主管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因乙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如申报系统出现故障)造成逾期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4)申报时如纳税银行账户没有足够存款余额,应通知甲方补足存款用于交纳税款;
(5)乙方对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有关业务资料、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作其它用途;
(6)按本合同规定收费标准预收服务费用后按月给甲方开具发票;
(7)乙方按月(或定期)将已记账的会计凭证装订成册,记账当年的会计凭证等资料可暂由乙方保管,会计年度终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将会计凭证等资料移交甲方,由甲方保管;协议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五、收费标准
记账报税收费标准为每年(季、月)人民币(大写) 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时预付壹年(季、月)的费用,之后在每年(指合同年度)(季、月)初15日内,支付当年(季、月)的费用;工商年报收费100元(首次工商年报为20 年),于年度报告提交前付清。在多年度合同期内,如果甲方经济业务量或乙方所在地物价水平发生明显变化,甲乙双方可协调收费标准(在一个合同年度内当且仅当甲方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需调整收费标准)。合同到期续签合同时,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乙方所在地政府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涨幅比例同时考虑甲方经济业务量的明显变化作出调整。非乙方原因重复发生的合同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另行商议收费。发生本合同业务范围之外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非乙方原因的税务异常解除、工商年报抽查资料的准备、地址异常解除等),另行商议收费。甲方邮寄记账有关单据的快递费由甲方支付。合同期不满一年的,打印账本收取0.5元/页的打印费。其他收费标准可参考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是在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 因甲方提供的记账依据不实、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记账依据或其他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出现差错或未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未按收费标准未及时支付服务费用,致使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业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委托事项出现差错或未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对于会计账务出现的问题,办理接受委托手续以前的由甲方相关人负责,办理接受委托手续以后的由乙方相关人负责。
七、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章并首次付款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
在合同期内一方解除合同,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若未提前通知对方,应支付对方相当贰个月记账报税服务费的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时,乙方预收款不予退还并按未开票预收款给甲方开具发票。
八、其他事项
坚持平等原则,不收礼、不送礼。
合同签订日期与实际委托期(建账期)不一致的,以实际委托期开始收取记账报税服务费。
本合同如有补充条款,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补充条款为准。
有其他临时事项,双方可口头或以合同补充条款协商确定;若有调整收费标准等其他重要事项,或一方有异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后修改合同或另以书面文件确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 章) 乙 方:(盖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20 年 月 日 日 期:20 年 月 日
附件:代理记账委托合同.pdf (更新:2025年9月)